稅務人員分析某農產品收購企業數據時發現,該企業成立后短時間內,年申報收購羊毛金額達9427.5萬多元,企業銷售收入達8567.4萬多元,但企業每月申報繳納增值稅為零。通過徹查企業產運銷流程,檢查人員找到了企業不繳稅的原因。
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稅局對某農產品收購企業實施專項檢查,通過分析企業賬目信息,開展外圍調查,查實該企業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9427.5萬多元,涉及稅額1225.5萬多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567.4萬多元,涉及稅額1198萬多元。
2014年7月,經伊犁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涉案人員馬某因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目前,涉案地區稅務機關通過對受票企業開展協查,已追回稅款1100多萬元。
數據分析:企業疑點重重
2012年3月,新疆伊犁州國稅局稅務人員在使用稅收征管軟件對某農產品收購企業進行數據分析時發現,該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業務為收購羊毛、羊絨進行粗加工后銷往內地。企業成立后短短1年多時間里,年申報收購羊毛金額達9427.56萬多元,企業銷售收入達8567.4萬多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198萬多元。但這樣一家申報銷售收入逾8000萬元的大型農產品收購企業,每月繳納增值稅卻為零。
經過進一步分析,稅務人員又發現了以下疑點:其一,該企業除春節期間經營業務暫停外,1年中的其他時間均發生大量羊毛收購業務,而這與當地羊毛、羊絨收購季僅為每年5月~11月的情況并不吻合。其二,該企業的申報信息顯示,該企業在1年的經營時間中,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期間費用僅有幾千元,這與該類別企業商品量大、收購業務零散需大量人力因而管理費用等較高的特點極不相符。
鑒于該企業疑點突出,伊犁州國稅局稽查局將其確定為重點稅收檢查對象。為確保檢查有的放矢,檢查人員根據此類企業經營特點,在查前制訂了深查企業物流、票流和資金流的稅收檢查預案。
票貨核查:收購等業務皆為虛構
按照預案,檢查人員首先對該企業辦公場所、經營場所、庫房和生產設備進行實地核查。
檢查人員發現,這家年申報收購羊毛金額達9000多萬元、銷售收入達8567.48 萬元的企業,竟然只租用了一套50平方米的民用住宅作為生產車間及庫房,并且該企業僅有法定代表人馬某和一位兼職會計兩名員工。
在該企業的庫房內,檢查人員發現了幾百斤羊毛,但這些羊毛非常陳舊,并且覆蓋著厚厚的灰塵。檢查人員在企業中雖發現了簡單的羊毛粗加工設備,但這些設備絲毫沒有使用過的跡象。
“一家年銷售額近億元的企業,怎么只有兩名員工?
面對檢查人員的質疑,該企業負責人馬某表示,因企業信譽好,河南等地客戶來電需要羊毛時,馬某僅需與羊毛販子聯系貨源后,直接發貨即可。生意做得順手,因此企業不需要很多人員。
為了核實該企業羊毛收購業務的真實性,檢查人員著手核查該企業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中的羊毛出售者信息。克服新疆地域遼闊,農牧民居住分散且語言溝通不易等困難,檢查人員走訪了各族農牧民254人。最終證實,254人中除4人向該企業銷售過羊毛,并取得了發票外,其余人員不是失聯,就是從來沒有向該企業銷售過羊毛。
檢查人員經過調查證實,該企業2010年8月~2011年12月期間共對外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334份,金額共計9427.5萬多元。其中,發票信息中未向該企業銷售羊毛的人員共計為200人,涉及收購發票221份,開票金額共計6744萬多元。
檢查人員推斷,企業做羊毛業務離不開運輸,既然該企業羊毛購進業務絕大部分虛假,那么,該企業貨物運輸業務及代開的貨運發票偽造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檢查人員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系,從交警支隊調取了該企業2011年3月~2011年9月期間代開運輸發票上所有承運人及承運車輛的信息,并逐一進行了聯系和核實。
經查,該企業代開運輸發票中標明的大部分承運人均為虛假信息。這些人員大多數根本沒有駕駛執照,也從未從事過運輸業務。個別人即使從事過運輸業務,也未聽說過該企業,并且從未向河南等地運輸過羊毛貨物。
資金核對:虛開發票伎倆曝光
數據顯示,該企業共向河南、甘肅等省12家企業開具17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辦案經驗,檢查人員決定從核查企業資金流入手,通過鎖定企業資金空轉證據,查實該企業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通過調取該企業的資金往來資料,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每次收到河南、甘肅等地的12家企業匯入的羊毛款后,兩小時之內就會將羊毛款轉入馬某個人銀行卡中。隨后,這筆資金分別被轉入河南、甘肅等地的7張個人銀行卡中。
為追查資金流向,檢查人員向7張個人銀行卡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發出協查函。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最終查明了馬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伎倆:狡猾的馬某預先通過非法渠道收集河南等地7名人員身份證,隨后用收集來的身份證辦理了7張銀行卡。收到由河南等地12家企業匯出的羊毛款,并為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馬某扣除5.3%的開票費,將每筆羊毛款轉匯到7張銀行卡上,最后從7張銀行卡將款項“回流”到12家羊毛購貨企業賬上。
檢查人員最終證實,2010年10月~2011年11月期間,馬某在無貨交易的情況下,向河南、甘肅等地的12家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75份,涉及金額達8252.4萬多元。
案情已明朗,但此時涉案人員馬某已銷聲匿跡。
伊犁州國稅局稽查局及時將案件移交至公安機關經偵支隊。公安機關對馬某實施了網上追逃,并于不久后在河南將馬某抓獲。經過公安機關訊問,馬某對其虛開發票的違法活動供認不諱。
經查,在沒有實物交易情況下,馬某虛構業務對外虛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9427.5萬多元,涉及稅額1225.5萬多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567.4萬多元,涉及稅額1198萬多元。伊犁州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10萬元罰款并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審理。
2014年7月,經伊犁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涉案人員馬某因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目前,受票企業所在地區稅務機關通過開展協查,已追征稅款1100多萬元。
稅案評析: 遏制虛開—征管查需同時發力
本案中,一名違法分子以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為掩護,雇傭一名兼職會計,在短短的1年多時間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達8000多萬元,牟取暴利300多萬元。由于從事虛開違法活動付出成本低,非法收入高,因此近年來總有一些違法分子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
本案的查處警示稅務機關,為切實有效防范和遏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活動,需采取措施建立完善事前預防、事中監管和事后嚴打并重的立體管查體系。
事前預防。應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制定推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以避免企業通過“前免后抵、自開自抵”破壞增值稅鏈條完整性。在加速各政府部門與稅務機關信息共享的同時,應強化發票管理,明確首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額及限量,并加強發票增量供應審查。
事中監管。稅務機關應強化數據分析預警工作,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預警納入各級稅收風險識別體系。同時,應加強戶籍巡查管理,對本地農產品加工企業產量、經營狀態做到心中有數,對短期內業務量急增的企業要加大管查力度。
事后打擊。稅務稽查部門應針對虛開違法活動特點,實施針對性打擊。在此過程中,找準虛開案件切入點和關鍵節點,可使案件查辦事半功倍。本案中,檢查人員正是通過徹查企業貨物流、資金流和票據流,最終鎖定了該企業虛構農副產品收購業務,大肆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違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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