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A公司雖與業主簽訂了合同,但僅向工程提供混凝土產品,并未從事建安施工業務。檢查人員發現這一情況后,認為A企業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但A企業并不這么認為。
近期,廣西梧州市龍圩區國稅局在實施行業稅收檢查時,發現A建筑施工公司在參與某項目建設過程中,按工序僅向具體施工方提供混凝土,并未從事建筑安裝業務,企業相關經營收入應依法繳納增值稅。經多次約談,A企業補繳了增值稅和滯納金1358萬元。
行業檢查:發現企業涉稅問題
梧州市龍圩區國稅局在砂石行業專項檢查中發現,某石場銷售大量碎石給A建筑施工公司。A公司需要大量碎石的情況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為進一步了解這些碎石的加工使用和完稅情況,檢查人員到A公司對碎石采購和使用相關的合同以及經營情況進行深入調查。
調查發現,A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筑工程承建業務的獨立核算企業。目前,A公司在梧州市龍圩區與C集團(項目業主)簽訂了《×工程混凝土采購合同》,為該項目提供混凝土,合同總價為4.3億多元,合同期為兩年。從合同約定的內容看,C集團為了便于對工程實施監控管理,改變了以往的發包方式,按照工序分包,將工程所用的混凝土全部交給A公司負責生產,A公司只按照C集團項目的生產計劃和要求負責工程混凝土供應,并沒有參與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裝。該項目混凝土的澆灌施工由另一家企業B公司負責完成。
了解此情況后,龍圩區國稅局檢查人員迅速向上級進行了匯報,梧州市國稅局召開專項工作會議,結合建設期費用匯總表、土建工程量清單、進度款支付證書等有關材料對A公司和C集團的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工程進度等有關情況進行研究分析。檢查人員認為,A公司雖然是建筑施工企業,但相關材料和合同表明,A公司在C集團項目中只是負責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并沒有參與建筑施工作業中,其經營情況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
稅企爭議:企業是否應繳增值稅
A公司得知自己從事的C集團工程業務應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后,向稅務機關表示了異議。A公司認為其從事的業務應申報繳納營業稅,理由為:
其一,A公司與C集團簽訂的《×工程混凝土采購合同》是依據建筑安裝施工合同的格式簽訂,合同對各項施工工序做了詳細的約定,合同實質上是一份施工合同。
其二,企業生產的混凝土僅用于工區內的工程現場建筑施工,并沒有對外銷售和流轉,因此該業務并不是增值稅應稅項目。
梧州市國稅局認為,A公司在C集團工程中只負責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其經營行為不涉及營業稅界定的建筑安裝范圍,屬于兼營增值稅應稅貨物行為,因此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一,從合同約定內容看,雙方對于混凝土的價格、數量、交貨地點、所有權轉移以及價款結算在合同中均有明確約定,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于納稅義務發生等要素的規定。
其二,從業務性質看,A公司只是單純負責生產銷售混凝土,并沒有參與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并且A公司與負責施工的B公司均為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
該項目業主C集團同樣對稅務機關對A公司征收增值稅表示不解。C集團認為,其將混凝土生產和澆灌施工兩個環節分割開來,分別承包給A公司和B公司,主要是為了更好地對工程實施監控管理,從整個項目的角度看,仍然是同一個建筑工程,A公司不應繳納增值稅。C集團稱,在做工程造價預算時未考慮到增值稅因素,如混凝土采購業務增繳增值稅,工程將超出預算1000多萬元,而且增加預算要經過復雜的審批流程,非常難辦。
由于A公司堅持其經營行為屬于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范疇,并拒絕簽收龍圩區國稅局送達的任何稅收執法文書,稅款追繳進程一時受阻。
多次約談:1300多萬稅款入庫
C集團負責建設的工程項目被列為廣西重點工程項目,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工投入使用。隨著完工期限的臨近,如不及時采取措施,該項工程完工后,追繳A公司稅款的工作將變得更加困難。
鑒于企業對繳納稅款有異議,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同時確保稅務機關執法程序和法規依據無誤,梧州市國稅局再次對稅收政策進行了梳理,對相關法規和適用條件反復研究,并向廣西國稅局匯報案件情況,請求上級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在政策適用等方面予以指導。廣西國稅局有關部門在研究分析案情后,認可和支持了梧州市國稅局的處理決定。
為消除企業的抵觸心理,使其心悅誠服地接受稅務處理決定,梧州市國稅局稅務人員多次約談A公司和C集團相關負責人,向其宣講稅收政策,開展納稅輔導,并逐一解答企業的疑惑和問題。
經過多次約談和稅法宣講,企業聘請的稅務顧問首先對國稅機關的處理決定表示了認同,加速了企業人員認可稅務機關處理決定的進程。A公司和C集團相關負責人先后表示,經過稅務人員納稅輔導,加深了對稅法的認識和理解,A企業經營活動確屬繳納增值稅范疇。最終,企業繳清了應納增值稅及滯納金共計1358萬元。
關注建筑工程承包新動向
供貨不施工:建筑合同審出增值稅1300萬元
點評人:廣西梧州市國稅局局長江虹
一些稅務人員容易形成慣性思維,認為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企業一般在地稅機關繳納營業稅。這在一定程度上禁錮了管理思維,僅將征管注意力放在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供應方的稅收管理上,而忽視了工程承包方是否有增值稅納稅義務。本案的發生,為國稅機關加強建筑企業增值稅稅收征管提了個醒兒。
本案中,涉案企業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同時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難度。隱蔽性是由于建筑企業不是國稅機關的直接管轄對象,對于其發生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國稅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并及時處理。難度源于建筑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透徹,在其長期形成的固有印象中,建筑企業不應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因而對國稅機關的執法行為不理解、不配合。
本案的查處過程并不順利,但最終在稅務人員的努力下,企業如數補繳了1300多萬元稅款。在此過程中,稅務人員的工作可圈可點:
一是政策宣傳輔導到位。針對企業不了解稅收政策的情況,稅務人員不厭其煩多次開展政策輔導,最終使企業認識到錯誤,接受了國稅機關的處理意見。
二是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稅務人員始終依照法定程序和稅法規定,適時采取各項管查措施,促使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繳清了稅款。
本案反映出目前建筑工程承包有新動向:一些建筑工程由以往按項目發包,改為按照項目工序分包,本案涉案企業屬承包混凝土供應不負責施工情形。案件查結后,稅務人員又陸續發現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單獨承包混凝土攪拌加工勞務收取加工費的情況,建筑工程承包這一新動向應引起國稅機關的注意,并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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