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3月,安徽省宿州市地稅局稽查局針對某國有控股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專項檢查。通過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2012年9月遷入新地點辦公,由于工作疏漏未及時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該公司將收到的土地返還款沖減“預付賬款”余額,結轉已售房屋收入時,將收到的一期土地返還款直接沖減當期成本;
?跨區域使用建筑業發票,使用過期作廢發票及轉借使用發票;
經檢查,該企業收到返還土地出讓金,直接沖減成本未記入收入,少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檢查中涉及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該局共補征該企業稅款1294.06萬元,加收滯納金182.50萬元,罰款130.41萬元,合計1606.97萬元,均已依照規定入庫。
推薦理由
◆企業取得的返還土地出讓金,未注明專項用途,不屬于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關注自身的往來款,不需要支付的往來款需計入收入納稅,無法收回的應及時確認損失,以便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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