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報個稅時,其股權交易合同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境外企業股權交易,為何約定事項大都與境內企業有關?被交易的外企究竟什么情況?該項交易是否涉嫌避稅?經過調查,稅務人員找到了答案。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地稅局在為納稅人辦理股權轉讓個稅繳納業務時,發現該項股權交易業務涉嫌借助境外空殼公司交易我國境內資產并逃避納稅。在對該項業務進行周密調查后,海淀區國稅、地稅局人員多次約談相關人員及境外機構代理人,依法要求其補繳應納稅款。最終,參與該項股權交易的非居民個人和境外非居民企業補繳稅款6853萬元。
蹊蹺的股權轉讓合同
2014年10月,兩名中國居民到北京市海淀區地稅局第五稅務所,辦理境外企業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繳納業務。按照相關規程,該業務需要辦理待解繳入庫手續。為確保稅款計算準確,謹慎起見,海淀區地稅局國際稅務管理科要求納稅人提供股權轉讓合同。但兩名納稅人以各種理由推諉,僅提供了兩頁合同摘要。
這份摘要中的“土地出讓金”一詞引起了稅務人員注意:轉讓的是境外企業股權,但從合同內容看,交易定價約定的事項為何卻屬于境內事項?
稅務人員馬上要求兩名納稅人提供全套交易合同。合同顯示:2014年8月,加拿大籍華人L與H公司(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及中國居民李某、王某等四方共同簽署《Z公司整體股權轉讓協議》,將共同持有的Z公司(注冊于開曼群島)100%股權轉讓給注冊于開曼群島的M公司。加籍華人L、H公司、李某和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權分別為58%、30%、10%、2%,該項交易最終轉讓價格為4.1億元人民幣。
從表面上看,這是外國企業、外國居民個人和中國居民個人共同轉讓境外企業股權的行為。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合計占股12%的兩名中國居民在我國負有納稅義務,而對加拿大籍華人L、境外注冊H公司我國稅務機關沒有征稅權。
出于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高度責任感,稅務人員對轉讓協議進行了仔細分析,發現此項交易存在諸多疑點。交易中被轉讓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境內企業F公司,而F公司擁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座寫字樓A大廈,是此次交易的核心資產,合同中將近90%的篇幅都是關于F公司和A大廈相關事項的約定。
交易內容疑為境內資產
稅務人員分析該項交易的情況,結合征管經驗初步判斷:此項股權交易中被轉讓的Z公司很可能是一家空殼公司,股權轉讓的實質是通過轉讓避稅地空殼公司股權達到間接轉讓我國境內實體公司F公司,進而實現A大廈易主,而境外H公司和加拿大籍華人L借此達到避稅目的。從交易內容看,加拿大籍華人L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實質上很可能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該在我國負有納稅義務。
稅務人員仔細查閱了相關稅收法規和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以及國稅函〔2009〕698號文第六條的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如果認定Z公司是空殼公司,根據以上規定,境外注冊H公司的股權轉讓實質即為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同樣應負有在我國納稅的義務。
多輪約談追征稅款
在對已掌握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海淀區地稅局人員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分別確定了工作方案。其一,確保兩個中國籍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額入庫。其二,交易方之一的境外H公司存在明顯避稅問題,根據管轄權將其相關信息移交海淀區國稅局。其三,加拿大籍華人L持有Z公司58%股權,是該項交易最大獲益方,并且具有重大避稅嫌疑,對其實施調查。
兩名中國籍居民李某、王某在稅務人員為其宣講稅收政策和稅款的計算方法后,依法繳納了987萬元稅款。考慮到目前我國自然人反避稅法規仍不完善,稅務人員對加拿大籍個人L的約談工作十分謹慎,在約談前做了大量準備工作。稅務人員查閱了大量關于L本人、境外Z公司、境內F公司及A大廈的相關信息。發現A大廈面積1.9萬平方米,按市值保守估算價值在4億元~5億元人民幣。也就是說,此次股權交易總金額4.1億元,全部為A大廈的價值。調查結果驗證了稅務人員對該項股權交易核心內容的判斷,L的股權轉讓所得來源于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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