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賬目和銀行賬戶檢查未見異常,但企業申報數據與行業經營特征不符,問題出在哪里?檢查人員通過獲取下游企業采購明細,逆查資金流,發現了該企業賬外的秘密。
廣西賀州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協查線索,對某醫藥公司涉嫌偷稅一案立案調查。經過150多個日夜的不懈努力,最終鎖定了該企業賬外經營,偷逃巨額稅款的違法事實。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補繳稅款533萬元,滯納金153萬元,罰款373萬元的處罰決定。目前該案已移交司法機關審理。
一份協查函牽出問題企業
2014年,廣西賀州市國稅局稽查局收到一份協查函,外地稅務機關請該局對某醫藥公司取得的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由于該公司2010年、2011年因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已被稅務機關給予過行政處罰,經研究,該局決定成立專案組立案調查。
專案組認為,該公司是曾有過兩次偷稅行為的企業,除涉嫌接受虛開發票外,可能還會存在其他稅收違法問題,因此調查不應僅局限于發票,應對該公司開展全面檢查。
在正式檢查前,辦案人員對該企業所屬行業的特點進行了摸底調查。該企業屬于藥品和醫療器械批發、零售行業。這類企業銷售對象既有需要發票的購貨單位,也有相當一部分城鄉、街道、鄉村的診所、藥店購貨時不索要發票。
專案組調取企業申報資料和開票信息資料分析,發現該醫藥公司在檢查所屬期內,增值稅納稅申報銷售收入均為開票收入,并沒有未開票銷售收入。這與該行業企業的經營特點不符。專案組認為,該企業隱瞞不開票銷售收入偷稅嫌疑很大。
個人賬戶中發現賬外資金
因該醫藥公司是當地重點稅源企業,為減輕辦案阻力,根據檢查預案,專案組決定先以發票協查名義進入企業調查,在實施發票協查過程中,查看該公司的財務資料和其他相關涉稅資料。但是,檢查人員實地初查后發現,該公司財務賬目上藥品購、銷、存各項目并無異常,并與其銀行基本賬戶的資金流水一致。
專案組并沒有氣餒,按照醫藥行業經營特點,結合當前不法企業偷稅的慣用手法,再次進行案情分析。
專案組認為,企業基本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沒有異常,說明該企業有可能將不開票銷售業的購進藥品、銷售取款等各環節,全部采取賬外運營方式。
辦案人員認為,在不能大量使用現金作交易的情況下,該公司賬外購進和銷售藥品的貨款,很有可能通過個人銀行賬戶進行操作。果真如此,查找用于存放賬外銷售貨款的個人銀行賬戶,就成為突破此案的關鍵。
據此判斷,專案組及時調整檢查思路與方式,兵分兩路實施調查:一組人員負責摸清企業組織架構,調查了解主要管理人員及其社會關系,并根據企業財務賬目信息,從中篩選與該企業經常有款項來往的重點客戶,以備核查;另一組人員根據藥品屬專賣產品,售后均有銷售清單的行業經營特點,對城鄉結合部一些小規模藥品商店實施調查,了解其進貨渠道,并重點調查購買藥品時的付款方式,并對相關原始單據進行取證。
功夫不負有心人。檢查人員終于從賀州市城鄉結合部一些小藥品店找到了一些購貨時原始轉賬單據。通過到相關銀行調查賬戶開戶人資料,并與該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及其社會關系核對,檢查人員確認,轉賬單據上的賬戶由該醫藥公司某主要負責人弟媳開設。該賬戶資金流水單顯示,賬戶中經常有款項匯入和轉出,資金的進出狀況與賬外經營收付款項的特征高度吻合。
在對該賬戶多筆匯入款項方外調后,檢查人員最終確認,該個人銀行賬戶即是該醫藥公司用于賬外經營收取銷售藥品款項的賬戶。至此,案件調查取得關鍵性突破,該醫藥公司通過開設個人銀行賬戶方式,隱匿賬外銷售收入偷稅的事實逐漸浮出水面。
資金流核查鎖定證據
由于匯入該個人資金賬戶的款項來源眾多,金額大,全面查清每一筆款項的來源難度較大。于是,專案組決定,從海量銀行流水數據中,篩選款項較大的匯款賬戶,順藤摸瓜調查購貨單位。經過專案組的不懈努力,檢查人員調查取得了大量該醫藥公司賬外與藥品經銷企業簽訂的購銷協議、銷貨清單、出庫單和銀行轉賬信息等經營證據。
在掌握了該公司賬外經營偷稅的證據后,專案組約談了該公司財務負責人。面對檢查人員提供的證據,該公司財務負責人無法自圓其說,承認了該企業賬外經營偷逃稅款的違法事實,并提供了該公司存儲賬外經營數據電腦的具體位置。
根據企業財務負責人提供的線索,檢查人員突擊檢查了這臺存放賬外經營數據的電腦,按電子取證程序固定了該企業偷逃稅款的電子證據。此外,根據企業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每個月對賬的特點,取得了企業定期銷售匯總表和銷售貨款收取情況的明細數據。
經查,該醫藥公司通過賬外經營方式,共隱瞞銷售收入3140萬元,少申報繳納增值稅533萬元。廣西賀州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該醫藥公司作出追繳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合計1059萬元的處理決定。同時,由于5年內該公司因偷稅已被稅務機關給予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目前廣西賀州市國稅局已依法將此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查處。
點評:查賬外收入不能就票查票
點評人:覃木榮,廣西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醫藥公司賬外經營偷稅案。在案件的查辦過程中,稅務人員透徹分析行業經營特點,制訂周密檢查預案,靈活機動開展調查,最終成功結案。
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首先分析了待查企業特征,發現該公司是曾有兩次偷稅經歷的高風險企業,因此沒有局限于就票查票。雖然初查無收獲,但由于辦案人員對該企業所屬行業進行了深入調查,了解企業經營特點,因此及時改變檢查方向,由下游企業購銷記錄和資金支付入手,逆查涉案企業資金流,最終使案件查辦獲得突破。
汲取本案的經驗教訓,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醫藥流通企業監管,以堵塞征管漏洞。
與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協作,通過信息共享提升監管能力。目前,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對通過GSP(產品供應規范)認證的醫藥流通企業,均要求其使用藥品進銷存管理系統開展經營。稅務機關可通過與藥監部門共享企業藥品的進銷存信息,掌握醫藥流通企業真實經營狀況,以此加強征管。
加強企業銷售資金流監控。應按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要求醫藥流通企業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備用于經營結算的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賬戶,以及時掌握企業資金流向。如發現企業存在的利用個人現金賬戶進行藥品購銷資金結算的現象,應及時開展核查,防范違法行為的發生。
定期逆向核查促使醫藥流通企業規范經營行為。結合現有的藥品招標采購制度,稅務機關可從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采集其采購藥品的價格信息、配送信息,結合醫藥流通企業提供的發票等信息,綜合分析掌握醫藥流通企業真實銷售情況,通過定期逆向核查,倒逼醫藥流通企業規范其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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