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在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從境外單位取得離岸外包業務收入是否免征營業稅?如果免征營業稅,該企業是否要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規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大慶、上海、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合肥、南昌、廈門、濟南、武漢、長沙、廣州、深圳、重慶、成都、西安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因此,免征營業稅不在于是否該企業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而在于其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財稅[2010]64號附件所規定的服務收入范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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