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我們接到基層稅務機關報來請示,反映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納稅人因只能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而非《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有關規定,其銷售的獸用生物制品無法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獸用生物制品批發零售環節“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稅負擔較重問題較為突出。建議對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同樣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該公告發布實施后,哪些企業批發零售生物制品,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該公告發布實施后,與2012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相結合,共明確有兩類企業批發零售生物制品,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一是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企業,二是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6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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