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調整情況
(一)調整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容
一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三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二、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項
(一)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結轉填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相關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9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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