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繳稅實例
——更新時間:2008-05-13 04:49:34 點擊率: 5508
某集體東湖游樂園經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其稅款征收方式為查帳征收、定率帶征(企業所得稅帶征率為2%)。為了增加節日氣氛, 特地邀請某市宮燈藝術團(個體)到來進行宮燈展覽,但未持有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展覽期間該游樂園負責售門票,取得收入共50萬元,另提取手續費2萬元,配套設備租賃費3萬元。
一、東湖游樂園應納稅款計算:
1、營業稅:
①其他服務業(手續費):20,000×5%=1,000(元)
②租賃業:30,000×5%=1,500(元)
2、企業所得稅:(20,000+30,000)×2%=1,000(元)
3、城建稅:(1,000+1,500)×5%=125(元)
4、教育費附加:(1,000+1,500)×5%=125(元)
二、代扣代繳稅款的計算:
1、營業稅:不是在自己場所舉辦的展覽活動門票收入全額計稅, 不得減除 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售手續費、設備租賃費, 并由售票人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展覽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其他文化業”征 稅其他文化業(展覽):500,000×3%=15,000(元)
2、 個人所得稅:沒有辦理《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到外地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工商業戶, 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其應納的稅款500,000×2%=10,000(元)
3、城建稅:15,000×5%=750(元)
4、教育費附加:15,000×5%=750(元)
以上案例僅供參考,若政策變化請按新政策執行,若各地政策存在差異請以當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