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管崗位工作標準
本標準按照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公司有關財務制度制訂。本標準適用于有限公司。
1、工作內容與要求
1.1 認真貫徹國家及深圳市有關財政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1.2 建立健全全公司財務管理與核算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期修訂和完善。
1.3 接受財政、稅務、內部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審計,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1.4設置和登記總帳、各種明細分類帳,對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財產物資如實進行全面的記錄、反映和監督。
1.5 按公司《財務報銷管理制度》設置會計科目、處理各項經濟業務、編制記帳憑證,并做到內容齊全、完整、準確。
1.6 對公司的財產物資進行核算,至少每季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發現盤盈、盤虧、損毀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進行帳務處理。
1.7 對公司的成本、費用進行正確核算,負責編制成本費用計劃每季進行對比分析,每月反映、監督、分析公司下達的《費用計劃執行情況》,按時報送有關部門。
1.8 對公司流動資金進行核算和管理,反映監督經營收支的全部情況,按規定及時納入財務核算。
1.9 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凡在三個月以上未清理的債權債務,每季列出明細與經辦人核對,寫明未收、付的原因,報公司總經理審批,進行
有關的處理。
1.10依據國家稅法規定,按期足額交納各種稅金,不得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1.11按報表名稱、內容、時間、報送部門、編制要求,及時準確編制財務各類報表。
1.12對會計資料及有關經濟資料,按月進行整理,裝訂:做到齊全、完整、美觀、易查。
1.13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
2、責任與權限
2.1 在公司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的執行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財經紀律及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及公司總經理。
2.2 對報銷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有權對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要求更正、補充,不真實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并報告有關領導。
2.3 對資金使用情況負責。有權對無合同、無資金計劃,無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特批的預付款項,不予辦理,待手續齊備后付款。有權核對庫
存現金、帳實情況。
2.4 對公司員工因公借款、報銷清算負責。嚴格按“財務報銷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3、檢查與考核
3.1 接受財務部門領導考核本崗位工作。
3.2超標準完成或未按標準完成任務,視程度給予獎勵或處罰。
4、本標準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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