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所得稅法》實行的是法人稅制。總分機構之間移送貨物,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都屬于同一個法人之間的貨物轉移,不屬于銷售貨物范疇,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貨物的范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一項,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移送不滿足“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的條件,故不能確認為所得稅法上的商品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四、案例
某總分機構在外省設有多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2014年6月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移送一批貨物給外省的甲分支機構用于對外銷售,成本價100萬元,銷售價120萬元,由甲分支機構對外開具所在地發票銷售。由于甲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時領用的是所在地發票,因此被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求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另外,為開展業務方便,總機構還移送給甲分支機構辦公用小汽車一輛,價值20萬元。
(增值稅適用稅率17%,成本價、銷售價均不含稅)
1、6月份,總機構發出貨物
(1)借:庫存商品——甲分支機構——某某商品1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甲分支機構 17
貸:庫存商品——某某商品 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2)移送的小汽車用于非銷售的目的,不作增值稅處理。在會計上也不作賬務處理,只在固定資產卡片上登記,便于管理。
2、甲分支機構收到貨物
由于甲分支機構采取報賬制,不獨立核算。因此,收到移送貨物時只登記庫存商品實物保管帳,庫存商品增加100萬元。
但由于甲分支機構向客戶開具所在地的發票,并向客戶收取貨款,按照增值稅的管理規定需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因此,對于總機構開具給甲分支機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總機構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到甲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參與抵扣。
3、7月份,甲分支機構將移送來的貨物全部銷售完畢。8月份申報期內,需填報增值稅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7月份增值稅銷項稅20.4萬元,進項稅17萬元,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3.4萬元。
4、總機構會計處理
(1)借:銀行存款 140.4
貸:主營業務入——甲分機構 1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甲分支機構20.4
(2)借:主營業務成本——甲分機構 100
貸:庫存商品——甲分支機構 100
5、甲分支機構會計處理
登記庫存商品實物保管帳,庫存商品減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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