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時候開始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經國務院批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定計算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2.轉讓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范圍是什么?
答:(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3.為什么要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首先,1994年國家出臺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稅政策時,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稅政策。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場只有限售、非限售流通股之別,而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上取得的,一樣享受免稅待遇會加劇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征收所得稅,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有利于稅負公平。
第三,是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4.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何計算征稅?
答: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其中,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稅。
此外,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用不同的稅收征管辦法。
5.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后形成的限售股,征管辦法有什么區別?
答:(1)對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后形成的限售股,采用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申報(預繳稅款入庫,不經納稅保證金帳戶),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稅款補繳入庫或退庫)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由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轉讓收入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乘以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辦理退(補)稅手續。
(2)對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乘以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稅額。
6.納稅人如何辦理自行申報清算?
答: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提出清算申報,辦理退(補)稅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
7.納稅人辦理自行申報清算應當附送什么資料?
答: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向申報征收窗口附送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照原件、復印件(驗原件后存復印件);
(2)填報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1式兩份;
(3)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
(4)限售股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可持本人身份證照提前申請開具);
(5)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原值憑證;
(6)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的,須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復印件(驗原件后存復印件),以及納稅人委托代理申報的授權書。
如清算申報有應退稅額的,需另向綜合服務窗口填報《退稅申請表》(SB032)。
8.證券機構如何做好限售股轉讓環節的稅款扣繳工作?
答:(1)充分利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傳遞的減持股數、應扣稅額等相關信息,按照稅法規定及時、準確代扣稅款。
(2)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并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按每個納稅人區分不同股票分別填寫;同一支股票的轉讓所得,按當月取得的累計發生額填寫),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3)向納稅人提供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
(4)定期將限售股減持的有關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9.證券機構、納稅人如何獲得相關申報表格?
答:證券機構使用的《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納稅人使用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可到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索取,也可通過登錄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下載。
下載方式:點擊“下載專區”-“納稅申報表類”-“個人所得稅”,選定并下載納稅申報表。
10.舉例說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萬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為10萬元。該股股權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復牌上市,當日收盤價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將已經解禁的限售股全部減持,合計取得轉讓收入100萬元,并支付印花稅、過戶費、傭金等稅費2000元。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某人減持限售股,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方式征收。
(1)證券公司預扣預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12元/股×10萬股-12元/股×10萬股×15%=102萬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02×20%=20.4萬元。
(2)某人的自行申報清算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100-(10+0.2) =89.8萬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89.8×20%=17.96萬元;
應退還的稅款=已扣繳稅額-應納稅額=20.4-17.96=2.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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