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標初擬。根據績效計劃,績效辦組織協調各司局初擬對總局機關績效考評的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二)溝通審核??冃мk對機關績效指標的目標一致性、要素規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評差異性等方面,與考評司局溝通并進行審核。
(三)征求意見??冃мk將審核后的績效指標征求司局意見,并反饋考評司局??荚u司局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訂完善,并提交績效辦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四)審定發布。績效辦匯總編制機關年度績效指標,報領導小組審定發布。
第十四條 指標分解定責。司局應合理分解稅務總局下達的績效指標,明確責任處室和責任人。
第十五條 指標調整。指標調整的特殊情形及程序主要如下: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稅務總局新增重點工作任務和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工作事項,由績效辦和相關司局協同制定新增指標,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提請績效考評委員會審定。
(二)因工作任務發生變化,由相關司局商績效辦提出調整指標的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提請績效考評委員會審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節點監控。考評司局和被考評司局應根據指標設置的時間節點,做好數據采集工作,建立相關臺賬,實時掌握績效指標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分析講評。司局應開展績效管理分析評估工作,對考評本司局和省稅務局的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開展日常分析。對于考評周期為半年和年度的績效指標,應加強過程監控,及時準確掌握工作進度。在每項指標考評結束后,對指標考評情況進行績效分析,總結工作完成情況,撰寫《績效指標考評情況分析》,經司局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反饋績效辦。
司局應建立績效講評會議制度??冃еv評會議原則上至少按季由司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稅務總局對績效指標完成、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以及考評附證資料真實性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績效考評。
巡視、督察、審計、督查督辦、輿情監測等部門應在檢查報告形成后,將發現的問題報績效辦,由績效辦反饋相關考評司局,作為指標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溝通反饋??冃мk、考評司局、被考評司局應建立績效溝通反饋機制,采取會商研究、調研走訪、書面反饋等形式,協調解決績效管理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資料管理。司局應及時整理績效管理工作中的制度辦法、臺賬數據、會議紀要、分析報告、講評材料、考評工作底稿等相關文件資料,保證資料完整、數據真實,以備查驗。
第五章 績效考評
第二十一條 考評類型。
(一)平時考評。考評司局按照績效指標考評周期,采集相關數據,進行審核評分。
(二)年度考評??冃мk匯總計算司局全年績效指標和加減分項目成績,確定考評結果等次。
第二十二條 平時考評程序。
(一)指標考評。被考評司局按照考評司局要求,通過績效管理信息系統或其他方式報送指標完成情況及相關資料,由考評司局按照考評時間節點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
(二)加分項目考評。需要自行申報的加分項目,被考評司局應向負責該項加分項目審核的司局報送,由考評司局匯總審核后提交績效辦復核。不需要自行申報的加分項目,由負責該項加分項目審核的司局匯總審核后提交績效辦復核。
(三)減分項目考評。由負責相關減分項目審核的司局直接向績效辦提報。
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評程序。
(一)成績匯總??冃мk匯總司局的平時考評成績,形成其年度績效考評成績。
(二)公示反饋??冃мk將考評成績向司局反饋,并進行公示。
(三)結果審定??冃мk根據年度績效考評成績,提出考評結果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四條 爭議處理。司局對考評成績有異議的,應向績效辦提起申訴??冃мk核實申訴事項后,提請績效考評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考評等次確定。依據年度績效考評成績,從高到低確定9個“優秀”等次單位。
第二十六條 相關司局有以下情形的,由考評司局提交績效辦報領導小組審定,年度績效考評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一)被黨中央、國務院通報批評的;
(二)司局級領導干部因職務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司局工作人員3人(含)以上因職務行為在同一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領導小組報稅務總局黨組審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稅務總局機關年度績效考評結果作為評價司局業績、改進工作和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運用于干部任用、評先評優、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八條 年度績效考評結束后,司局應根據年度績效考評結果,認真總結全年績效指標執行情況及成效,分析問題及成因,并將改進措施納入下一年度績效計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對總局機關的年度績效考評規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稅務總局績效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稅務系統個人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稅務人員干事創業,激發動力活力,強化責任落實,科學評價工作業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績效管理,是指運用績效管理原理和方法,對稅務人員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實施考評,促進工作持續改進,提升工作績效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個人績效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人為本、激勵約束,科學評價、客觀公正,持續改進、自我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稅務系統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個人績效管理在各級稅務機關黨組統一領導下,由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統籌組織開展。各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含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部門)負責本部門個人績效管理的日常運轉工作。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由其上一級稅務機關考評,部門負責人由本級稅務機關考評,其他工作人員由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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