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備規范的稅法體系,主要考評立法修改和監督反饋等方面的工作;
(二)成熟定型的稅制體系,主要考評稅制改革和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工作;
(三)優質便捷的服務體系,主要考評納稅服務和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工作;
(四)科學嚴密的征管體系,主要考評組織收入、稅源管理、風險防控、稅務稽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穩固強大的信息體系,主要考評信息系統建設、數據質量及應用等方面的工作;
(六)高效清廉的組織體系,主要考評行政效能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條 指標內容。指標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要素:
(一)考評標準。考評標準應明確考點、目標值、計分方式等內容;
(二)指標分值。根據工作重要程度,合理確定指標的分值;
(三)考評周期。根據工作需要可按時點、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進行考評;
(四)工作監控。根據考評實施工作需要,確定指標審核評分和結果反饋的時間、方式和途徑;
(五)責任主體。根據職責分工,確定考評主體和被考評主體及相關責任人。
第十三條 考評標準細則。考評司局應制定績效指標的考評標準細則,包括考評標準解釋、數據來源、評分依據、資料報送等內容。
考評標準細則應與指標同步編制,及時發布。
第十四條 指標模板。考評司局應在編制年度績效指標時,同步編制績效指標模板,明確相關指標在省、市、縣稅務機關分解層級。省稅務局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加減分項目。稅務總局根據《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在編制年度績效指標時,結合年度工作實際確定對省稅務局的加減分項目及考評方式。
第十六條 指標編制程序。
(一)指標初擬。考評司局根據績效計劃,初擬對省稅務局的績效指標,并報績效辦審核。
(二)溝通審核。績效辦對績效指標的目標一致性、要素規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評差異性等方面,與考評司局溝通并進行審核。
(三)征求意見。績效辦將審核后的績效指標征求省稅務局意見,并反饋考評司局。考評司局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訂完善,并提交績效辦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四)審定發布。績效辦匯總編制年度績效指標,報領導小組審定發布。
第十七條 指標分解定責。省稅務局應合理分解稅務總局下達的績效指標。按照領導班子成員、承接部門、崗位責任人的順序,確定承接指標責任主體。一項指標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確定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細化工作責任。需要向下分解的,應合理確定分解層級。
第十八條 指標調整。稅務總局指標調整的特殊情況及程序主要如下:
(一)黨中央、國務院及稅務總局新增重點工作任務和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工作事項,由績效辦和考評司局協同制定新增指標,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提請績效考評委員會審定。
(二)考評司局因工作任務發生變化,需要對指標進行調整的,商績效辦提出意見并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提請績效考評委員會審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節點監控。考評司局和省稅務局應根據績效指標設置的時間節點,做好數據采集工作,建立相關臺賬,實時掌握績效指標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分析講評。省稅務局應開展績效管理分析評估工作,針對績效管理運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履職效能等情況開展日常分析,按季度形成績效考評分析報告報稅務總局績效辦。對于考評周期為半年和年度的績效指標,應加強過程監控,及時準確掌握工作進度。
省稅務局應建立績效講評會議制度。績效講評會議原則上至少按季由省稅務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可分為機關績效講評會議和系統績效講評會議,并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稅務總局建立對省稅務局績效管理監督檢查機制,對績效指標完成、績效管理工作開展以及考評附證資料真實性等情況進行查驗。
監督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結合有關指標及加減分項目,納入對省稅務局的績效考評。
巡視、督察、審計、督查督辦、輿情監測等部門應在檢查報告形成后,將發現的問題報績效辦,由績效辦反饋相關考評司局,作為指標考評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溝通反饋。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及其內設部門間應建立績效溝通反饋機制。
(一)稅務總局績效辦、考評司局應加強與省稅務局的績效溝通反饋,及時傳遞指標編制、工作運行、指標考評、工作改進、結果運用等信息,協調解決績效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省稅務局應及時向稅務總局反饋指標運行、工作落實中的重要情況、問題以及改進建議。
第二十三條 資料管理。省稅務局應及時整理績效管理工作中的文件資料、制度辦法、數據臺賬、會議紀要、分析報告、講評材料、考評工作底稿、考評結果等相關材料,保證資料完整、數據真實,以備查驗。
第五章 績效考評
第二十四條 考評類型。
(一)平時考評。考評司局按照績效指標考評周期,采集相關數據,進行審核評分。
(二)年度考評。稅務總局對省稅務局全年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加減分項目進行成績匯總和結果審定。
第二十五條 考評方式。考評司局可采取案頭考評和實地考評等方式對省稅務局實施考評。
(一)案頭考評。根據省稅務局報送的指標完成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考評。
(二)實地考評。根據工作需要,可實地察看省稅務局指標執行落實情況,根據核查情況進行考評。
考評司局應收集整理考評資料,形成績效考評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條 平時考評程序。
(一)指標考評。省稅務局按照考評司局要求,通過績效管理信息系統或其他方式填報指標完成情況及相關資料,由考評司局按照考評時間節點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計分。
(二)加分項目考評。需要省稅務局申報的加分項目,省稅務局應向考評司局報送,并由考評司局匯總審核后提交績效辦復核。不需要省稅務局申報的加分項目,由考評司局匯總審核后提交績效辦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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