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績效內容
第七條 個人績效內容一般包括組織績效成績、個人工作任務、工作努力程度、加減分項目。
(一)組織績效成績是指將本級稅務機關或部門的年度組織績效考評結果,按照稅務人員不同職務確定相應掛鉤比例得出的成績。
(二)個人工作任務是指稅務人員具體負責或承擔的組織績效任務和其他工作任務。各級稅務機關可結合工作實際,按照稅務人員不同職務確定其工作任務。各級稅務機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可不設個人工作任務。
(三)工作努力程度是指稅務人員完成個人工作任務的努力程度及質效,可采取領導鑒定或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
(四)加減分項目。加分項目是指個人因工作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等情形予以加分的項目;減分項目是指個人因工作履職不到位、違反工作紀律或機關日常管理規范等情形予以減分的項目。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權限和工作需要,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或調整個人績效內容及具體考評方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完善崗責體系,積極探索個人績效管理運行機制,通過任務確定、過程管理、分析改進等方式加強個人績效日常管理。
第十條 確定任務。個人工作任務由稅務人員所屬稅務機關或部門確定,按考評周期制定。制定個人工作任務,應明確工作目標、標準、完成時限及具體措施。
(一)因崗位職責及工作性質等原因,個人工作任務難以提前計劃和制定的,可按個人實際已完成任務進行考評。
(二)個人工作任務確定后,因工作需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方法由各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 過程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加強個人工作任務執行的過程管理。通過制定任務分解落實計劃、制作工作臺賬、建立績效溝通機制等措施,實施過程控制,促進自我管理。稅務人員確因崗位職責及工作性質無法制定工作任務計劃的,可根據實際承辦具體任務情況,及時逐項進行工作記實或工作小結。
第十二條 分析改進。稅務人員應對個人績效運行情況,結合平時考評或年度考評進行分析,查找問題,改進完善。各級稅務機關可通過工作例會、績效分析會、任務執行情況通報等方式,提供指導幫助,促進稅務人員持續改進工作。
第五章 考評實施
第十三條 考評方式。個人績效考評一般實行百分制,采取平時考評與年度考評,個人自評和組織考評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平時考評。對個人工作任務和工作努力程度實行平時考評。平時考評按照確定考評指標、個人工作記實、領導審核評鑒、反饋考評結果、公示考評情況、匯總考評情況的程序進行。
(一)確定考評指標。根據職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將工作任務逐級分解,確定每名工作人員的平時考評指標。
(二)個人工作記實。個人以日、周或階段性工作為周期,及時準確記錄平時工作情況,實事求是進行自我評價。
(三)領導審核評鑒??荚u對象的主管領導根據個人工作記實情況,按月、季或完成任務的工作周期,客觀公正進行評鑒,可采取分數、名次、等次、評語等確定平時考評結果。
(四)反饋考評結果。主管領導應采取談話或書面形式向考評對象及時反饋考評結果。
(五)公示考評情況。采取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平時考評情況。
(六)匯總考評情況。個人績效管理部門負責將平時考評情況匯總留存。
第十五條 年度考評。年度組織績效考評成績公布后,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個人的組織績效成績、個人工作任務成績、工作努力程度成績、加減分項目成績,對稅務人員個人績效進行年度綜合考評。
(一)組織績效成績。將所在單位或部門年度組織績效考評成績以百分制換算后,按相應權重納入個人績效成績。
(二)個人工作任務成績。根據個人工作任務平時考評結果,年終進行匯總計算,按相應權重納入個人績效成績。
(三)工作努力程度成績。根據確定的具體考評內容、方式及個人實際考評得分,按相應權重納入個人績效成績。
(四)加減分項目成績??筛鶕悇杖藛T在其所在單位或部門組織績效加減分項目中的實際得分,按組織績效與個人績效分制比例計算,確定年度加減分成績,納入個人績效成績。
(五)年度績效成績。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實際設置的個人績效內容,參照上述相應方法匯總計算全年個人績效成績。
第十六條 等次評定。年度績效成績在規定的評定范圍內從高到低排名前40%的,考評等次為“優秀”。
第十七條 評定范圍。稅務總局機關司局主要負責人和副職在稅務總局機關分別確定等次,處級及以下人員在本司局確定等次。省稅務局主要負責人在全國稅務系統確定等次,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在本班子范圍內確定等次,其他人員由各級稅務機關自行確定等次評定范圍。
第十八條 考評結果確定。稅務人員的績效考評結果由考評部門審核確認,并向個人反饋;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考評部門核實裁定。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個人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的重要參考,主要運用于稅務人員干部任用、評先評優、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稅務人員個人績效檔案,記錄個人年度績效考評實際成績、考評等次等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包括同級別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稅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單位或部門工作不足一個考評年度的,由其所在稅務機關確定個人績效考評內容和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個人績效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對省稅務局領導班子成員個人績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稅務系統個人績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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