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作者:國際稅務管理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及匯算清繳適用范圍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并匯算清繳。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不需要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ǘ┢髽I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對符合上述第3條規定,可不參加當年度匯算清繳的企業,需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二、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80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關于更新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樣的函》(際便函 〔2008〕184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1號)
三、申報期限
(一)根據《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應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并匯算清繳。
四、提供資料
(一)據實申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資料: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4.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5.用匯算清繳軟件生成的電子數據(網上申報除外)。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資料: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
2.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報送,其他類型企業鑒證報告的報送要求以各區(縣級市)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為準)。
3. 用匯算清繳軟件生成的電子數據(網上申報除外)。
(三)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除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外的其他機構、場所應提供如下資料:
1.《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簡稱《匯總申報證明》)。
2.履行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的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匯總申報納稅證明》。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格式和內容按照2009年度制定的《廣州市XXXX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要求出具。
非居民企業通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網上申報系統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事宜后,無需再上門報送紙質的申報表及相關資料,但若納稅人當年享受了稅收協定待遇且全年實際已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與當年各季度申報時填報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中稅收優惠金額合計數有差異的,則須前往辦稅服務廳就稅收優惠金額差異部分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
不采用網上申報的非居民企業,應按現行規定到辦稅服務廳上門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繳稅和報送相關紙質資料及電子數據。
除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外的其他機構、場所暫不適用網上申報系統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事宜。
五、注意事項
(一)匯算清繳期間,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有關事項提出進一步核實和審查的意見,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以及納稅人應補繳的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的,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發現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六、辦理程序:受理->審核、錄入、征收
七、辦理時限:即時
八、收費標準:免費
九、咨詢及監督電話: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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