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出口貨物以“免、抵、退”辦法計算退回的增值稅額,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8-17 03:31:50 點擊率: 3278
根據《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上述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因此,企業收到出口貨物以“免、抵、退”方法計算退回的增值稅無須計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