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九、收購中,收購人、掛牌公司是否都應當聘請律師?
回復意見: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與《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的規定,收購人、掛牌公司應當分別聘請律師,出具并披露關于收購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咨詢問題:
十、掛牌公司購買或出售土地使用權、房產、生產設備,是否可能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掛牌公司出資設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資,是否可能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回復意見:
掛牌公司購買或出售土地使用權、房產、生產設備,若達到《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掛牌公司向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資、新設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但掛牌公司新設參股子公司或向參股子公司增資,若達到《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咨詢問題:
十一、掛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財務數據是否可以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判斷重大資產重組的依據?
回復意見:
造成公司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原因已消除的,相關財務數據可以作為判斷重大資產重組的依據,但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審計機構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原因以及該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專項說明,并予以披露。
咨詢問題:
十二、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報備范圍中是否包括交易雙方不知情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回復意見:
掛牌公司及交易對手方的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無論是否知情,均應當納入重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報備范圍。
咨詢問題:
十三、掛牌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暫停轉讓后,決定取消重大資產重組,是否需要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
回復意見:
需要。掛牌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申請股票暫停轉讓后,無論是否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均需要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
咨詢問題:
十四、如何判斷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掛牌公司股東人數是否不超過200人?
回復意見:
股份購買資產的重大資產重組中,重組方案及配套資金募集方案中確定或預計的新增股東人數(或新增股東人數上限)與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股東大會規定的股權登記日在冊股東人數之和不超過200人的(含200人),視為重組完成后掛牌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
咨詢問題:
十五、在重大資產重組中,對重組標的資產審計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別規定?
回復意見:
重組中,標的資產審計報告應當在《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第四條規定的財務資料有效期之內披露。但對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且發行后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重組,掛牌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核準申請文件時,重組報告書中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1期財務資料的剩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1個月。
咨詢問題:
十六、掛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是否可以同時募集配套資金?是否可以分別定價?募集配套資金金額有何具體要求?
回復意見:
掛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可以同時募集配套資金。募集配套資金部分與購買資產部分發行的股份可以分別定價,視為兩次發行,但應當逐一表決、分別審議。募集配套資金金額不應超過重組交易作價的50%(不含本數)。
重組完成后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的,掛牌公司應當在重組報告書“發行股份概況”部分,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單獨披露募集配套資金的發行方案,并對募集資金用途進行說明。掛牌公司最遲應當在繳款起始日前的兩個轉讓日披露認購公告,并列明認購對象。同時,掛牌公司應當在重組實施情況報告書中,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發行情況報告書的格式要求,披露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實施情況。
咨詢問題:
十七、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使用評估報告作為標的資產定價依據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回復意見:
重大資產重組使用評估報告作為標的資產定價依據的,應當根據評估方法的不同著重披露定價相關信息,并就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掛牌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進行說明:
采用成本法評估的,應當著重列明單項資產增減值的具體情況,并逐項說明資產增減值原因。
采用收益法評估的,應當著重對評估標的未來收入預測及折現率計算過程進行詳細說明。未來收入預測趨勢與重組標的歷史財務數據不匹配的,應當著重對該差異的合理性進行說明。
采用市價法評估的,應當著重對參照對象與評估標的是否具有較強的可比性,是否針對有關差異進行了全面、適當的調整進行說明。
咨詢問題:
十八、掛牌公司披露重組報告書后,應當在何時披露股東大會通知?
回復意見:
但掛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經股轉系統審查需要更正的,應當在收到反饋問題清單后披露暫緩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告。待掛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的規定發布股東大會通知,該通知披露之日與股東大會召開日間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5天。
咨詢問題:
十九、掛牌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對預案中披露的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內容進行重大修改?
回復意見:
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后,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對重組預案中披露的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內容進行修改的,視為對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1號》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南第2號》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暫停轉讓,并履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報備以及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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