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會計和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兩者關系密不可分。首先,稅收制度的產生發展是建立在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發展的基礎上的。毫不夸張地說,如果沒有會計假設、沒有會計收益的確認與計量、沒有完善的會計賬簿體系,就不可能有現代稅收制度(包括所得稅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因此,會計與稅收密不可分。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雖然存在著種種差異,但是也存在著調和性。
2.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調和在實踐中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在實踐方面,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差異的協調己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國家稅務總局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于2003年下發的《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就是充分考慮了1994年稅制改革后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以來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差異擴大的事實,認為必須予以協調,并提出了協調的原則。最近兩年,相關部門以我國同國際趨同的會計準則的建立以及兩稅合并的歷史機遇為契機,在差異的協調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如在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并在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準則中得到了應用。公允價值的應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原來會計與稅法在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業務中存在多年的差異。新企業所得稅法一改過去對工資規定扣除限額的做法,允許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全部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以及允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以及固定資產殘值率,這些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致,實現了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在相關業務上的協調一致。可見,在實踐中對差異的協調己取得一定的成果。
3.如何對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進行調和
(1)加強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管理層的合作和配合
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制訂分別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由于這兩個政府部門的具體目標不同,各自制訂的政策法規難避免不會出現沖突,但兩個部門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這就決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的一些暫時性差異可以通過二者的溝通來協調。在制度層面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可以設立由兩個機構代表組成的常設協調機構,不論在法規出臺前還是執行過程中都加強聯系,有助于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調,同時也是加強反避稅立法建設,完善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重要途徑。
(2)會計準則要增加涉稅信息披露,加強對稅收信息支持
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會計信息只強調對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債權人等)信息需求的滿足,而忽視了會計信息依然承擔著為宏觀經濟管理服務的職能,服務于稅收就是其中之一。基本準則將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從以前以國家和有關管理部門為主,轉變為以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主。投資者、債權人注重會計信息的有用性以滿足投資決策的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注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以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盡管兩者都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但對會計信息需求的側重點不盡相同,財務報告不能同時很好地滿足這兩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必須在這兩者之間確定一個先后或主次。從我國新會計準則制定的背景和特點看,新會計準則將投資者和債權人作為最重要的信息使用者。劉玉廷司長多次指出:新會計準則的首要目標是以投資者為主體,會計提供的信息要具有相關性,要為投資者的財務決策服務。從我國新會計準則制定的過程來看,也是將投資者和債權人作為最重要的信息使用者。我國會計準則的制訂以美國會計準則(GAAP)和國際會計準則(IAS)為藍本。一方面,美國資本市場高度發達,股權及其分散,美國會計準則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基本目標;另一方面,美國會計準則由保持中立地位的民間機構制訂,不會過多顧及國家稅收利益。受這些因素的影響,我國會計準則制訂主要是滿足投資者、債權人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而對稅收部門的會計信息的需求較少關注。
目前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的涉稅(主要是所得稅)信息比較少,披露不足,不僅使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及監管方面發生困難,而且由于納稅申報表的不公開性,使得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為了更好滿足稅務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企業應當設置差異項目相應的明細賬和備查賬,規范賬簿記錄。此外,可以在利潤表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項目之間增列“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項目,其調整金額根據有關明細賬和備查賬的記錄分析填列,以反映差異調整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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