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又稱“水十條”),明確水污染防治標準,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水污染是老百姓最為關注的環境問題之一,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污水處理,十分重要。本文梳理與污水處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提示不同政策的適用要求。
貨物和勞務稅
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銷售自產再生水免征增值稅,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規定,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稅征稅范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對符合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案例
某自來水廠(一般納稅人,稅率13%)2014年總收入5200萬元,其中污水處理收入4000萬元(分別核算),2014年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5200-4000)×13%=156(萬元)。
操作要點
●排放達標
財稅〔2008〕156號文件所稱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規定,污水處理,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
●備案資料
辦理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需向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下列資料:《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批準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名單及產品名稱的文件(有關部門聯合發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政策規定需要提供該證書的企業提供);有關部門確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達到國標標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政策未規定需提供《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提供)。
●違規懲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納稅人因違反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不能享受免稅優惠。財稅〔2013〕23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企業所得稅
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案例
假設上述污水處理廠2013年3月取得第一筆項目生產經營收入,2013年度項目總收入為5200萬元,法定扣除項目4500萬元。則2013年~2015年該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2016年~2018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操作要點
●優惠事項
從事污水處理業務必須是“公共污水”處理,企業處理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等產生的污水,不屬于本條規定的優惠項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明確了城鎮污水處理和工業廢水處理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按照規定享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內容所述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公共污水處理企業的所得稅減半優惠稅率應當按照法定稅率25%減半計征。
●設備抵免
《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列舉了城市公共污水處理可抵免企業所得稅額的4種專用設備:膜生物反應器、紫外消毒燈、污泥濃縮脫水一體機、污泥干化機。專用設備投資額,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備案資料
污水處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實行備案管理。納稅人應分別于取得該項目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和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前最遲不超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備案申請。
取得該項目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附送資料: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會計憑證、發票及賬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
企業年度納稅申報前最遲不超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附送資料:稅收優惠項目所得核算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期間費用分攤情況說明;屬于優惠期內轉讓的項目,應提供項目權屬變動資料及原享受優惠情況有關資料;《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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