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附錄法院判決書
廣西居樂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不服稅務行政處理一審行政判決書
· 日期: 2014-01-20
·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 案號:(2013)青行重字第2號
·原告廣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金浦路7號世紀商都1801號房。
·法定代表人莫某鋅,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光,廣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男,漢族。
·被告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望園路19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衛,局長。
·委托代理人黎某松,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某皓,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干部。
原告廣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不服被告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國稅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理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本院于2011年2月27日受理后,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1)青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撤銷被告市國稅局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 《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南市國稅處(2010)4號)。被告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0日作出(2012)南市行終字第87號行政裁定,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裁定撤銷本院(2011)青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將案件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3年1月5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6日、2013年11月28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光、劉某,被告市國稅局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松、宋某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國稅局于2010年7月30日對原告某公司作出南市國稅處(2010)4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該處理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
二、違法事實
(一)2003年存在的違法事實
……
2、你公司2003年沒有實現銷售收入,只有預售收入,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你公司2003年的業務招待費163,202元、業務宣傳費60,880元、廣告費555,064.50元,合計779,146.50元,不得在2003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779,146.50元。但是,你公司僅作納稅調整95,436.80元,少作納稅調整683,709.70元,故應調增2003年應納稅所得額683,709.70元。
……
三、處理決定
(一)對你公司2003年第2目所列的違法行為,實際調增2003年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造成2003年少繳企業所得稅57,918.85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追繳。
……
(三)對你公司2003年第2目所列的違法行為,造成2003年少繳企業所得稅52,528.27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你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偷稅的行政處罰另行文處理。
本院認為:
其二,被告在第(一)項處理決定中,對原告2003年第2目所列的違法行為造成少繳的企業所得稅,決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追繳。《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是對納稅人偷稅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即被告在第(一)項處理決定中,對原告2003年第2目所列的違法行為,是以偷稅論處的。然,被告在對原告的違法行為是否構成偷稅缺乏準確定性的情形下,即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原告進行處理,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告對原告2003年違法事實的認定及處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其決定追繳原告2003年少繳的企業所得稅及加收的滯納金依法不能成立,對其作出的南市國稅處(2010)4號稅務處理決定第(一)、(二)、(三)項,依法予以撤銷;……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第(一)、第(二)項 第1、2目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南寧市國家稅務局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南市國稅處(2010)4號稅務處理決定第(一)、(二)、(三)項;
二、維持被告南寧市國家稅務局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南市國稅處(2010)4號稅務處理決定第(四)項。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廣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15元,由被告南寧市國家稅務局負擔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款匯: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古城支行南寧市竹溪分理處,帳號: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減交和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滕瑩
審判員黃惠芳
代理審判員韋偉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姚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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